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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项目容易漏缴个人所得税?

发布:乌鲁木齐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:2014-03-13 14:45:18.0 点击:587

  工资、薪金所得,通常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年终加薪、劳动分红、津贴、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。但又由于工资、薪金包含的内容较多,需要考虑的点也较多,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计算工资、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,难以面面俱到。因此,会计网(www.kuaiji.com)小编对计算工资、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容易忽视的几点问题进行说明,希望能对企业财务人员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所帮助。
  1.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。逢年过节企业发放的现金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,财务人员都能够准确把握并及时代扣代缴。但在节日、职工生日等情形下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福利,实际上也应当并入员工取得当月的工资、薪金所得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。
  依据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8〕155号)规定,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、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,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、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;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,个人所得的形式,包括现金、实物、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。所得为实物的,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。
  2.超标准支付的保险、住房公积金。按照国家或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、缴费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但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社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,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、薪金收入,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  依据: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10号)规定,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,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、薪金收入,计征个人所得税;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%的幅度内,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,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  3.私车公用的车辆补贴和超标准的通讯补贴。日常经济业务中,很多企业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,企业采用的形式亦各种各样,有的采取租赁的形式,有的采取直接发放现金车补的形式,有的则采取报销员工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(如汽油费、过路过桥费等)的形式补贴员工。根据规定,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,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,按照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同样的道理,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,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,按照工资、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,其中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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